代工廠商疏失之法律責任?企業商品責任風險掌控

2022-11-02

案例[1]

近日發生某業者販售之修護霜含有大量雌激素,導致有幼童使用後發生性早熟等不良反應,業者發聲明表示此為其所委託之生產工廠,製程發生疏失,已向委託工廠要求負責等語,然而如此是否即能免除法律上責任,本所將從此事件說明相關法律風險,供各位企業主針對目前與上下游廠商合作情況進行審視,降低風險。

[1] 新聞參考:

https://health.ettoday.net/news/2368353

「獨/修護霜含禁用雌激素害幼童性早熟!業者認了「3批號急回收」

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199787

3歲童長胸初經報到!兒科醫示警「修護霜含禁藥」害性早熟 業者急回收

法律風險分析:

以新聞事件而言,企業最直接之法律關係基本可分為兩個部分,一為生產工廠與企業,一為企業與消費者之間,以下也以此兩項進行說明。 

·企業對消費者是負無過失責任:[2]

事實上對企業而言,最直接之法律風險即為消費者對企業提起損害賠償,且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[3]規範下,企業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,且是否為無過失舉證責任在企業經營者處,因此在本案例,雖然業者表示係其委託之生產工廠製程發生疏失所造成,然而其對於生產工廠仍有一定的監督義務,而其需進一步證明在這個監督過程中,完全無任何過失,才有可能免除對消費者賠償的責任。

以本次新聞事件,雖然業者係透過目前新興商業模式,以團購主進行販售之行為,也因此法律關係上有可能係消費者與團購主之間成立買賣契約,然而業者即便未直接販售,只要業者有為商品之設計、開發或生產等行為,即負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。


[2] 本文主要係以新聞案例進行評析,若為企業與企業間之交易,則另有其他法律關係待分析。

[3]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明定:「(第一項)從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,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,或提供服務時,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,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。...(第三項)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」

民法第191-1條規定:「(第一項)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、製造或加工、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(第二項)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,謂商品之生產、製造、加工業者。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、符號,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、製造、加工者,視為商品製造人。(第三項)商品之生產、製造或加工、設計,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,視為有欠缺。(第四項)商品輸入業者,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

·法律風險之避免訣竅:事前對生產工廠之監督管理:

從上開規定可知,企業對於生產工廠之監督,除影響事件發生後對於消費者之責任外,其實重要性反而是在事前的風險控管。

企業與生產工廠之間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,相關法律責任先回歸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,如雙方契約未約定時,則回歸民法相關規定,此為最單純之情況,然而實務上,生產工廠多另有上下游廠商,因此企業在此如何發揮監督效能,落實風險控管,為極其重要之議題。

蘊捷觀點:

建議企業可以進行以下幾點行動,進行企業風險掌握:

  1. 重新審視與代工廠之合約內容,必要時進行調整。
  2. 與生產工廠了解其轉包上下游之情形,各該上下游廠商為何人,建議可於合約中約定,如有更換上下游廠商之情形時,需書面告知,必要時甚至可以約定需得企業同意,始得更換上下游廠商。
  3. 以本次新聞事件而言,定期抽驗生產工廠所出場之產品,亦為重要之風險控管方式。